常見問答

專利相關FAQ

專利基本概念

專利賦予創新與發明獨家權利,保障市場競爭力

當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且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國家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

發明、新型、設計三種。

發明專利保護技術創新,涵蓋物質、方法等廣泛範圍。新型專利關注物品的形狀或結構創新,但範圍較發明專利狹窄。設計專利則專注於物品外觀,如形狀、花紋的創新,與技術性無關。發明和設計專利需實體審查獲得專利權,新型專利則透過形式審查,故新型專利權本質上會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不可以。自然界中固有存在的物、現象及法則等之科學發現,例如單純發現野生植物或天然礦物等,發現該物的行為並非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創作。

商業方法若僅為社會法則、經驗法則或經濟法則等人為之規則,非利用自然法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如利用電腦相關技術施行於從事商業的方法,則應針對其所利用的電腦相關技術本身予以判斷。

申請及註冊相關問題

保障您創新成果的關鍵過程

個人或公司(法人)都可以申請專利。申請時,需指定發明人和申請人,發明人可以將申請權轉給他人或公司。若為職務發明,雇主擁有申請權。專利的擁有者是申請人。

申請專利程序上的文件很簡單,僅需要填寫發明人和申請人的信息,以及撰寫一份專利說明書。專利說明書的品質對於獲准機率和未來的權利範圍有重大影響,是申請過程中的關鍵文件。

專利申請人指具名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之人,須為依法得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主體。除自然人及法人外,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等具有獨立預算之公法組織,實務上承認得作為申請人,若對申請人適格性有疑義時,得通知其檢附組織規程進行審查。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專利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如無委任代理人者,須指定1位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將通知申請人限期指定應受送達人,屆期未指定者,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同時將送達事項以副本通知其他人,並以送達於該第一順序申請人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專利權發生效力是從「公告日」起算;專利權期限是從申請日當日起算

以我國為例,某發明專利案之申請日為2005年9月13日,授權公告日為2008年7月11日;專利權期間:2008年7月11日~2025年9月12日

  • 發明: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
  • 新型: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
  • 設計: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

專利規費

商標確保品牌獨特性,保障消費者辨識與信賴

申請專利,一般要繳納申請規費、發明另有實體審查費,經核准之專利尚須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

取得專利權後,為維持專利權的有效,依法應每年按時繳納的年費,可以一次繳納一年,也可以一次繳納數年(我國專利法第93條第2項),才可以使得專利權存續。    

第1年專利年費,應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至於第2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專利法第93條第1項)。所謂「屆期前」,係指當年期開始前,例如:取得專利權之公告日為100年6月1日,其專利權第2年為自101年6月1日開始,則第2年年費,應於101年5月31日以前繳納,以此類推。

無。自92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

一般人在專利申請人未取得專利權之前去製造此物品者,並不負侵權責任。但如屬發明專利申請案而有專利法第41條所定情事(申請案公開後,發明人以書面通知,於通知後仍繼續為商業實施者,及明知已公開,於公告前仍繼續為商業實施者),專利權人於公告後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因專利權受侵害所生的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專利法第96條)。

商標相關FAQ

商標基本概念

商標確保品牌獨特性,保障消費者辨識與信賴

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
商標主要功能是在商業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相區別。

我國商標制度以註冊保護為原則。當商標經過合法申請註冊後,商標權人除了可以自己使用該商標,還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同時,商標權人還有權利排除他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進行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並存在商標權侵害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況,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行為。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商標權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商標申請註冊能夠有效保護商標權人的權益,為其帶來多重好處。

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 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二人以上想要共有一個商標,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商7)。申請時,全體共有人必須都具名,最好能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代表全體共有人申請各項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如果未選定代表人,智慧局會以申請書記載第一順序的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的申請人。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專利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如無委任代理人者,須指定1位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將通知申請人限期指定應受送達人,屆期未指定者,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同時將送達事項以副本通知其他人,並以送達於該第一順序申請人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專利權發生效力是從「公告日」起算;專利權期限是從申請日當日起算

以我國為例,某發明專利案之申請日為2005年9月13日,授權公告日為2008年7月11日;專利權期間:2008年7月11日~2025年9月12日

  • 發明: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
  • 新型: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
  • 設計: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

「®」或「TM」其實是源自美國商標保護。美國商標保護分為使用保護(標示TM)與註冊保護(標示®)。台灣的商標因為皆需申請註冊才會受到保護,故並無標示®或TM來區別商標保護型態之必要。若廠商是以美國出口貿易為大宗,可依照美國的標示習慣,在商標旁邊加上®或TM字樣,以利於在進入美國市場時獲得保護。

申請及註冊相關問題

進行商標申請及註冊,為您的品牌建立法律防護

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但申請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則另有資格限制:

  •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因皆係提供會員使用,申請人應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
  •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我國商標制度以註冊保護為原則。當商標經過合法申請註冊後,商標權人除了可以自己使用該商標,還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同時,商標權人還有權利排除他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進行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並存在商標權侵害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況,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行為。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商標權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商標申請註冊能夠有效保護商標權人的權益,為其帶來多重好處。

  1. 商標申請人資料
  2. 商標委任書
  3. 清晰的商標圖檔(檔案需大於1000KB)
  4. 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
  5. 申請國家、申請日、申請號及證明文件
  • 自行申請(辦理過程約7-8個月)
    01. 備妥商標申請書等應備文件 → 02. 向智財局送件提出商標申請 → 03. 等待6-7個月的審查期間 → 04. 通知商標申請案核准/核駁 → 05. 繳納商標註冊費 → 06. 公告註冊並核發商標註冊證
  • 事務所代辦(辦理過程約4-6個月)
    01. 接洽規劃 → 02. 提交申請 → 03. 官方審查 → 04. 官方核准領證

由於商標申請書要填公司統一編號,只要有公司統一編號就可以申請商標。

 

我國商標經智慧局發下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辦理領證手續(繳納註冊費),商標權自註冊公告當日起計10年。 商標權到期後,商標權人若想要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俟該權利期間屆滿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10年。

商標延展

延展商標,確保您的品牌長久維持專屬權利

商標申請獲准註冊,並經註冊公告當日起即取得商標權,該權利保護期間為10年(商33),商標權人若想要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時,俟該權利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可就註冊商標指定商品/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填具本局之商標延展註冊申請書,同時繳納延展註冊費後提出(商34;商施35)。

**惟須注意商標延展註冊之申請日,如早於權利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或晚於權利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皆將依法不受理,並予以退還已繳規費。

商標權期間已經屆滿,若屆滿還沒有超過6個月,商標權人仍可以申請延展註冊,但是必須加倍繳納延展註冊費,亦即,商標及團體商標的延展註冊費用為每類8,000元整;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則為每件8,000元整。

註冊後,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除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減縮,即不得變更(商38Ⅰ)。而商標權的延展,僅為註冊後商標權期間的延長。因此,商標權人不能以多繳納延展註冊類別費用的方式,申請增加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

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商標權人依法得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將相同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服務;或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商35Ⅱ、68)。故原則上在商標權排他範圍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商標者,皆屬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 民事救濟: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 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難以證明其損害,商標法第71 條並特別規定計算損害的方式, 由商標權人擇一計算其損害賠償金額。
  • 刑責救濟:
    產銷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販賣, 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的仿冒品者, 則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以下罰金。

網域名稱登記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因此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域名稱者,得依下列情形處理:

  • 網域名稱的使用或標示,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而致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可能構成我國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侵害商標權情事,負有民事侵權責任。
  • 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若登記人的網域名稱與他人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他人得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而由該機構的專家小組決定是否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使用他人商標不需取得商標權人同意:

  1. 以誠實信用的方式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特性、用途等。
  2. 為了商品或服務的功能必要。
  3. 在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已善意使用。
  4. 商標權人同意後的商品流通。這些情形旨在保障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權益,不構成侵犯商標權。